欣見支付命令三讀通過 法院不該成為詐騙利器
剛下班,告訴大家幾個好消息。第一個是「支付命令」今日三讀通過。未來,支付命令不再具有既判力,不再與確定判決相同而無法開啟法院大門,沒有欠債的無辜民眾,日後有機會經由訴訟程序救濟未被實質審理的案件;但仍保有執行力,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,保障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。
此次修法重點有四點:
1、債務人如果在支付命令送達的20天內沒有異議,至少在發覺後,可以立刻向法院提起「債權不存在之訴」,主張支付命令上所寫債權並不是真的,有「走進法院釐清法律關係」的可能。
2、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的同時,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金,停止債權人的強制執行,以免房屋、土地、薪資等被法院拍賣或扣押。
3、債權人向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應「釋明」,說明清楚債權關係的來龍去脈並檢具相關資料,並提高法院的審查義務。
4、在新法公告施行的2年內,過往支付命令的被害人如能提出「原證物是假的」或其他讓法院認為可以獲得較有利裁判的證物,仍得向法院提起再審。我必須說明,這並不是溯及既往條款,而是讓本來無法開啟再審的當事人,多提供一次開啟再審、走進法院平反的機會。因為過去支付命令被大量濫用且無法翻案,當事人又幾無可能成功開啟再審(民事訴訟法的再審規定大部分都是為了「判決」所設,支付命令幾乎無法適用。這次特別將再審規定中支付命令有可能用到的2種要件,規範在施行法第4條之4中),所以也明定只有公佈施行後的2年內,可以提起。除非債務人是未成年人,才基於「保障其意志」的原因,例外讓得聲請再審的時效,放寬到成年後2年。
時間晚了,關於支付命令的具體實例及修法過程,還有今日同樣三讀通過的《法律扶助法》、法庭錄音(法院組織法),請容我明日向大家詳細報告~
(附圖的協商結論為更正前的草稿,其中民訴施行法第4條之4第1、2、4項的「本施行法第12條第5項」應更正為「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」。協商結論已更正,請以立法院公佈之公報為準)